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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小廣告請看護 竟是非法逃逸外勞

台中市各大醫院附近,常見媒介臨時看護工的小廣告,但小心僱用到逃逸外勞!台中市簡姓市民即因看小廣告,透過劉姓男子媒介,以每天1800元代價僱用阮姓逃逸女外勞為在台中榮總醫院住院的岳父24小時看護,遭人檢舉被查獲,恐遭依違反就業服務法重罰15萬元以上罰鍰。
簡姓民眾向警方表示,上月20日在台中榮總醫院附近小吃店看見媒介看護工的小廣告,由於標榜政府立案,合法經營,遂根據上頭行動電話打電話向劉姓男子詢問,劉某聲稱看護工隔天即可上班,且看護24小時每天只要1800元,價格頗為合理,遂僱用阮女看護行動不便的岳父,不知是逃逸外勞。
阮女則供稱,她去年2月入境擔任看護工,8月初僱約到期後,她為了多賺點錢而逃逸,在同鄉介紹下透過劉某媒介到醫院擔任看護工,惟劉某都只用電話與她聯繫,她沒看過劉某,劉某每隔2天會派員到醫院收取每天800元共1600元的仲介費用,她做不到1個月就被查獲。
警方通知劉某說明,不過劉某並未到案,訊後依違反就業服務法將劉某與簡姓雇主函送法辦。
看證照僱用較妥當
移民署台中市第一服務站專員鄭宇宏表示,僱用外籍看護工都要經過一定程序申請,且需長期僱用,除非是取得居留權的外籍或中國籍配偶,否則如果僱用的短期看護是女外勞,恐怕都有問題。
協和派出所所長陳振二也表示,民眾要僱用短期看護,可透過醫院介紹,慎選經勞委會核發證照的合法仲介公司媒介,並僱用有證照的看護,價格可能貴一點,但較有保障。
僱用非法外勞的刑罰
△就業服務法第45及64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違反者,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營利而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就業服務法第57及63條規定,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處15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5年內再違反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20萬元以下罰金。
 

【資料來源:100.12.22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