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法規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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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4June
    法規公告
    雇主聘農業外勞工作 就安費每人每月2千元

    勞動部5月24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與「外展農務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新臺幣2千元,其餘業別的就安費數額並未修正。(外勞通訊社)

  • 23April
    法規公告
    勞動部7/1實施動力堆高機邊境管制

    為防堵不安全機械進入國內市場,確實為職場工作者安全把關,勞動部宣布自108年7月1日起將「動力堆高機」納入邊境管制,進口動力堆高機之輸入者應取得勞動部核發之登錄完成通知書,並申報填列登錄完成通知書號碼,若違法,對製造者、輸入者、供應者或雇主最重可處200萬元罰鍰。 勞動部職安署說明,我國自104年1月1日起正式啟動機械、設備或器具之源頭管理機制,動力堆高機(型式及單品)累計申報登

  • 15April
    法規公告
    配合開放農業外勞 修正表格及文件效期

    勞動部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其中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修正「雇主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申請書表,外國人行蹤不明地點表格增列「仲介公司安置處所」及「外國人自行居住處所」,同時增列敘明何時無法與外國人聯繫,並確實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及親訪外國人處所,仍無法掌握得知外國人行蹤;雇主申請表格即日起生效。  配合107年11月30日《就業服務法》第56條新規定

  • 09April
    法規公告
    就安費數額表預告農業外勞就安費每人每月2千元

    為配合新增開放「乳牛飼育工作」與「外展農務工作」,勞動部4月3日預告「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規定之工作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表修正草案」,增列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與「外展農務工作」,其每人每月應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新臺幣2千元,其餘業別的就安費數額並未修正。 勞動部指出,就安費數額表修正草案今天預告,有意見者自4月4日

  • 03April
    法規公告
    雇主強制遣返外勞的相關法條及罰款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就業服務法-- 第 57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聘僱未經許可、許

  • 03January
    法規公告
    仲介評鑑要點公告 108年341家可免評

    為鼓勵仲介機構持續提升品質,針對連續2年獲得評鑑A級且當年度沒有因違反就業服務法被處分的仲介,第三年就可獲得免評一次,該規定自108年實施,預估符合資格的連2年A級仲介估計有341家。 勞動部107年12月26日公告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除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 06December
    法規公告
    11/30起 仲介不得留置外勞身分證件

    自107年11月30日起,仲介在知悉雇主、被看護人、同住家屬或其他代表雇主處理勞工事務之人,對外勞有性侵害、人口販運、妨害自由、重傷害或殺人行為,仲介在知悉後24小時內有通報的責任,同時仲介不可以留置外勞的身分證件,違者都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據悉,配合就服法修正,勞動部正在研擬令釋以說明仲介知悉卻未於24小時內通報的不同樣態,並將修正「勞動部辦理私立就

  • 15November
    法規公告
    藍領外勞工作資格與審查標準修正預告

    勞動部預告修正藍領外勞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明確訂定就業服務機構雙語翻譯從業人員人數計算時間點,以雇主申請招募許可時,參加勞工保險從業人數位基準;另配合行政院主計總處第十次修正行業標準分類,在不影響且未調整外勞核配比率下,修正第13條附表六部行業職業相關文字,有意見者可於108年1月4日前書面提出。 勞動部預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