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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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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起 外國人居住面積3.6平方公尺●


勞動部公告修正「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將自110年元旦生效,其中修正重點包括外國人居住面積由3.2平方公尺提高為3.6平方公尺(含提供衣物櫃),增加雇主聲明事項包括宿舍是否廠住分離、危險性因子、建築物公安申報與消防檢修申報等資料,另新增雇主聘僱家庭幫傭或家庭看護工,應依勞動契約規定為其辦理參加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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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分三大對象,附表一適用海洋漁撈工作(陸上居住)、養護機構看護工作、製造工作、 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製造工作及外展農務工、附表二是海洋漁撈工作(船上居住)、附表三適用家庭幫傭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及農、林、牧或魚塭養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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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說明,「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公告是在109年6月30日,緩期衝給予6個月,指定在110年1月1日生效實施。不過配合實務,有再對裁量基準微幅修正,因此109年12月4日公告最新版「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其中附表一雇主聲明事項中對於已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的選項除原有的是或否,增加免辦與不確定;另附表三除增加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對象適用,還增加「保險」一項,針對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幫傭工作或家庭看護工作,應依勞動契約規定為其辦理參加意外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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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指出,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依據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一規定,雇主如委託他人代辦外國人住宿者,一樣要符合所列各項基準;備註中有明示「雇主設置之外國人住宿地點,應符合建築及消防法規規定,倘經建築主管機關或消防主管機關檢查不合格,並限期停止使用者,本部將據以依違反本法相關規定,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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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修正重點包括,附表一外國人之居住面積,指事業類雇主提供外國人居住使用面積除以該使用面積範圍內之外國人人數,每人應在3.6平方公尺以上,每一外國人均應有其個人之床舖,並應提供衣物櫃(計入居住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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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類雇主辦理入國或接續通報時,增加雇主聲明事項,首先聲明宿舍是否廠住分離,再依序勾選是否具高危險性因子、是否已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安申報,抑或是免辦或不確定、是否已依規定辦理消防檢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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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有增列警示文字,告知雇主若是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填寫資料及檢附文件如有虛偽,並經地方主管機關訪查有不實勾選情事者,將依違反就服法第5條第2項第5款規定論處,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2年內不予核發招募許可、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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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外籍勞工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