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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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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特別扣除額 明年申報綜所稅適用 聘外勞者檢附聘可函或機構入住收據

 為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7條修正已於今年7月24日經總統公布生效,增訂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項目,符合條件者每人每年定額減除12萬元,並追朔至今年元月施行,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的家庭將可受惠,民眾於109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報。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衛生福利部日前公告「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若有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失能程度屬於失能等級第二級至第八級且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服務,或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等三項條件之一,即符合長照特別扣除額條件。各地區國稅局將積極宣導,協助民眾洽詢相關問題。

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前述資格證明文件,實際聘有外籍看護工者,須檢附108年度有效的聘僱許可函影本;未聘僱外籍看護工而經指定醫療機構進行專業評估者,提供108年度取得的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影本。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重度(或極重度)等級項目或鑑定向度之一,檢附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影本。

此外,失能等級為第2級至第8級且108年度使用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基準服務者,須檢附108年度使用服務的繳費收據影本任一張;免部分負擔者,則請提供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在文件中註記特約服務單位名稱、失能者姓名、身分證字號及失能等級等資料。

以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全年達90日為申請條件者,須檢附108年度入住累計達90日繳費收據影本;受全額補助者,須檢附地方政府公費安置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文件中註記機構名稱、住民姓名、身分證字號、入住期間及床位類型等資料。

 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比照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訂有排除適用規定,包括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及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適用稅率在20%以上、選擇股利及盈餘按28%單一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以及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基本所得額超過規定之扣除金額670萬元,將不予適用。(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