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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看護工調派機構 3年不超過18個月

外界一直反映,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人住養護機構,申請上限是3年不超過18個月,為讓被照顧者有更好的照顧,希望能放寬陪同居住在養護機構的時間;對此勞動部多方收集意見後,研議放寬限制,申請陪同已達3年不超過18個月的上限後,如還是有照顧需求,將可申請延至該家庭看護工聘僱期滿為止。

依「雇主指派所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籍工作者變更工作場所認定基準」,家庭看護工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該被看護者,或是調派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者至養護機構從事家庭看護工作,須事先由雇主檢附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每次申請調派期間原則不得超過6個月,期滿後,雇主得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不過,依現行規定,養護機構、護理之家引進外勞人數,主要以實際收容人數、床位數核算,但曾發生有機構因人力不足,讓住民個人聘僱的家庭看護工協助照顧機構內其他病患,而有違反就業服務法的行為,雇主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1項第3款「指派從事許可外工作」,處3萬元至15萬元罰鍰,至於安養機構則違反第57條第1項第1款或第44條非法容留,罰鍰在15萬至75萬元。

由於雇主可向勞動部申請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人住養護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不限次數、每次最長6個月、以3年不超過18個月為限,還是無法因應照顧需求,一直有民眾陳情,盼能再放寬期限。

據悉,勞動部已研議多時,並多方收集各界意見,為兼顧外籍家庭看護工作之政策目的及被看護者特殊需求,維持現行家庭看護工隨同被看護人住養護機構,申請上限是3年不超過18個月,若仍有照顧需求,可申請延至該家庭看護工聘僱期滿為止,該規定正在簽核中,可望年底前公告。(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