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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台投資方案外加比例提至15% 8/28生效

配合「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勞動部公告修正額外繳納就業安定費,得再提高聘僱外國人比率規定,由10%提高至15%,及配合修正同性婚姻關係適用家庭幫傭與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條件規定,如將「一親等姻親」改為「配偶之父母或繼父母」等文字。


勞動部108年8月26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該規定108年8月28日正式生效。


勞動部說明,配合司法院第748號解釋,因該法未規定同性婚姻關係準用民法親屬篇通則章有關姻親規定,所以同性婚姻關係之一方,並未與其配偶之親屬成立姻親關係,無法適用成準用該標準姻親之規定,為能衡平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權利義務關係,因此修正第10條家庭幫傭及第23條家庭看護工相關規定。


為配合行政院108年5月30日核定修正「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將符合上開行動方案資格之廠商,依據本標準第14條之二及第14條之三規定聘僱外國人後人力仍不足者,得於外國人核配比率百分之40之上限內,修正第14條之十規定,提高聘僱外國人之比率由10%修正為15%。


配合衛福部長照政策,根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21條及第22條規定,基於補充國內長期照顧服務人力,並解決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之僱用需求,修正第20條規定,新增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得聘僱機構外籍看護;第21條規定,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聘僱外國人數,與護理之家相同,以床位數每5床聘1人,外國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


由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修正之身心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新制,由舊制16項障礙類別改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公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共8大類別;考量新制身心障礙項目之鑑定向度及基準,事涉醫療專業代碼及向度,且須因應國際醫療情勢變動修正或增列,為維護被看護者照顧權益,配合新增公告規定,又為避免新舊制轉銜影響權益,維持附表五規定,修正第22條規定,身心障礙項目如附表五「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類別鑑定向度」,以因應國際醫療情勢變動修正或增列,為維護被看護者照顧權益。(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