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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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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開放農業外勞 修正表格及文件效期

勞動部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相關申請書表,其中配合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修正「雇主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申請書表,外國人行蹤不明地點表格增列「仲介公司安置處所」及「外國人自行居住處所」,同時增列敘明何時無法與外國人聯繫,並確實以電話、簡訊、通訊軟體及親訪外國人處所,仍無法掌握得知外國人行蹤;雇主申請表格即日起生效。 

配合107年11月30日《就業服務法》第56條新規定,增列受聘僱外國人有遭受雇主不實之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通知情事者,得向當地主管機關申訴。經查證確有不實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原廢止聘僱。 

勞動部說明,曾發生數起外籍勞工與雇主發生勞資爭議後,雇主謊報外籍勞工行蹤不明,導致外籍勞工遭勞動部廢止聘僱許可。因此在申請表格增加聲明事項,「雇主聲明已知悉不實通報外國人行蹤不明,經查證屬實者,除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外,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5款及第65條第1項規定,應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為配合開放乳牛飼育業及外展農務工作聘僱外國人,及「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勞動部108年4月5日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分相關申請書表有28份,及「外國人受聘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相關申請書表有32份。 

同日一併公告修正雇主申請招募第二類外國人文件效期、申請程序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針對新增返臺臺商投資案,增訂返臺臺商申請入國引進期限及應備文件;新增乳牛飼育工作,廠商引進外國人從事乳牛飼育工作之程序、應備文件;外展農務工作,廠商引進外國人從事外展農務工作之程序及應備文件等。(外勞通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