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二十四小時照護者。 |
- 其醫療機構為公立醫院,經衛生局評鑑合格區域級以上醫院或精
神專科醫院。
- 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方式:至少一位醫生及另一位醫事人員(領有
中央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臨床心理師或社工人員進
行綜合評估,認定屬24小時照顧需求者,由醫院於2日內開
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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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親屬條件 |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四、一親等之姻親。
五、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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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與被看護者為外國人時,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在我國居留。
被看護者在我國無親屬,或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
定者,得由與被看護者無親關係之人擔任雇主或以被看護者
為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但以被看護者為雇主者,應指定具
行為能力人於其無法履行雇主責任時,代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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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限制 |
| 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之被看護者不得列入申請家庭幫傭之十六點專案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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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項業務承辦主管 電話 02-25215589 王經理 分機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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